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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毕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离休、退休的;
(三)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 调出毕节市行政区域外或出国(境)定居的;
(五)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 缴存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八) 缴存职工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患重大疾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毕市公积金字[2012]20号文件规定范围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九) 缴存职工住房拆迁补偿购买住房的或以产权调换方式为拆迁补偿的;
(十一) 缴存职工为无房子女购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关于“对《毕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及《毕节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毕市公积金字〔2018〕2号)
二、缴存职工租住保障性(廉租房及公租房)住房或租住商品住房的,缴存职工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缴存职工年提取最高额度为乡镇6000元,县级以上为12000元,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缴存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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