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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东南公积金贷款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防范贷款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等规定,结合黔东南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由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商业银行向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普通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

      第四条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州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管理。其所属管理部按照授权负责其辖区范围内公积金贷款管理及其具体业务的办理。

      第五条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管理部(以下统称“州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批公积金贷款、防范和查处违规贷款行为以及承担国家、省、州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对象和范围。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本州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职工在州外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为黔东南州行政区域户籍,在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再交易的二手住房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户籍地的确认以购买该套自住住房之前的时间核定。

      第七条 公积金贷款条件。缴存职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所在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在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前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缴存职工及配偶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八条 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月还款额与缴存职工家庭月收入比不超过50%。                                 

      第九条 缴存职工属于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对于存在共同申请人和共有权人的,共同申请人和共有权人应为缴存职工配偶,且同意以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作抵押,并办理相应的抵押担保手续。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第十一条 缴存职工及配偶已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不再支持公积金贷款。

      第十二条 缴存职工及配偶尚未结清公积金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申请时限

      第十三条 购买现房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12个月之内(不含12个月)提出贷款申请。

      第十四条 购买期房应自完成商品房备案登记24个月之内(不含24个月)提出贷款申请。

      第十五条 购买二手房先到公积金业务服务窗口预申请,通过后自取得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1个月之内(不含1个月)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六条 建造自住住房应自取得相关部门同意建造自住住房全部手续有效期内,并自取得新建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12个月内(不含12个月)提出贷款申请。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按以下贷款程序办理:

      (一)申请。缴存职工向受托银行提供贷款申请表和下列资料:

      1.缴存职工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

      2.婚姻证明材料, 除结婚外的其他情况还需签署无婚姻登记承诺书。

      3.真实有效的购买、建造自住住房首付款证明和贷款用途证明等材料。

      4.抵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缴存职工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

      6.贷款收款人银行开户情况证明等贷款收款账户资料。

      7.贷款还款账户资料。

      8.其他需要的资料。

      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和置换贷款需预申请。

      (二)受理。受托银行受理缴存职工申请后,对缴存职工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核和面谈,审核通过且资料齐全的录入系统。审核未通过的应告知缴存职工不予受理的原因及其补正方式,并将申请资料退还借款申请人。

      (三)复审。受托银行初审通过录入系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复审通过的提交州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复审未通过的应告知缴存职工不予通过的原因及其补正方式,并将申请资料退还借款申请人。

      (四)审批。州公积金中心应自受托银行提交审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对审批通过的,州公积金中心应告知缴存职工;对审批不通过的,州公积金中心应告知缴存职工未通过审批原因及其补正方式,并退还缴存职工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签订合同。经州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的贷款,由受托银行当面与缴存职工及配偶签署借款合同。

      (六)办理贷款抵押担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担保。

      (七)发放贷款。受托银行办结相关手续后,以转账方式将缴存职工所借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合同约定的银行账户中。

      第十八条  公积金贷款实行三级审批制,相邻审批环节不得由同一人完成,且贷款抵押担保环节需专人负责办理,不得由受理贷款人员完成。

      第十九条  缴存职工所借贷款资金不得直接划至缴存职工银行账户或支付现金给缴存职工。置换贷款“个人办理+自筹资金”模式除外。

       

      第五章  首付比例、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二十条 首套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20%,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

      第二十一条 申请贷款额度应在单(双)缴存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含)以内计算,单(双)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缴存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来计算。具体可贷额度要根据缴存职工的抵押物评估价值、购房总价、公积金余额、公积金缴存稳定性、偿还能力、贷款资金风险等因素综合核定。

      第二十二条在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内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所申请的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新商品住房所需资金时,可向受委托贷款银行申请组合贷款。

      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缴存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

      二手房贷款期限还需不超过抵押房产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置换贷款的贷款期限还需不超过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剩余贷款年限。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贷款期限内如遇利率调整,对贷款期限在1年及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对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以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向受托银行作抵押担保,并与受托银行签订房屋抵押合同,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发生的费用由抵押权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与受托银行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所购期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后,一个月内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将抵押权预告登记更换成一般抵押登记。

      第二十七条 公积金贷款的房屋抵押期限,应与贷款期限一致。

      第二十八条 通过抵押取得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及相关材料由受托银行保管并承担保管责任。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条 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借款人应当在每月还款日前将应还款本息存入还款账户。借款人及配偶可以申请用公积金按月对冲还款。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每年可申请一次用自有资金提前偿还部分贷款余额本金。借款人偿还公积金贷款满半年后可申请用公积金账户余额一次性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三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日期足额偿还贷款,发生贷款逾期时,应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当贷款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时,罚息利率应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逾期等行为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管理。

       

      第八章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四条 借款期限、抵押物、抵押人等事项一般不得变更。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管理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同时可申请对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抵押人)、还款账户等进行变更。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中签订的各项合同终止,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注销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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