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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东南州社保补贴

      一、职业介绍补贴

      (一)内容: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二)申请审批程序:申请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部门申请,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申请材料应附:经职业中介机构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名单、接受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及《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三)政策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

      二、职业培训补贴

      (一)内容:

      1、技能培训补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年龄16周岁至55周岁,可以按照培训意愿在我州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享受培训补贴。以上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培训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两后生”预备制培训补贴:近三年内毕业的城乡初高中未升学毕业生,年满15周岁,就读技工学校并新注册为全日制技工教育学历的,可按相关政策规定申请“两后生”预备制培训补贴,培训期间免收一切费用,并按照14元/天.人标准给学员发放食宿补贴。

      3、创业培训补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年龄16周岁至60周岁,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可参加创业培训,并享受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GYB创业培训230元/人,SYB创业培训1000元/人。以上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培训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申请审批程序

      1、技能培训补贴:

      (1)学员根据培训意愿选择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

      (2)学员向培训机构提出申请,并递交培训资料(含: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或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和县级人社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的《贵州省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同培训机构签署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培训期间培训机构免收培训费用;

      (3)培训机构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开班申请,人社部门受理审核确定培训名单,进行公示;

      (4)培训结束后,人社部门根据培训和就业情况审核补贴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拨付培训补贴。

      2、“两后生”预备制培训补贴:

      (1)学员根据培训意愿选择技工学校就读;

      (2)学员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培训资料(含: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或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和县级人社部门签署意见的《贵州省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同培训机构签署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培训期间培训机构免收培训费用;

      (3)培训机构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开班申请,人社部门受理审核确定培训名单,进行公示;

      (4)培训结束后,人社部门根据培训及转入技工学校就读情况审核补贴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拨付培训补贴。

      (5)培训期间,由技工学校按照人社部门审批培训时间向学员发放食宿补贴,标准为14元/天.人。

      3、创业培训补贴:

      (1)学员根据意愿选择具有创业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2)学员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培训资料(含: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或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和县级人社部门签署意见的《贵州省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同培训机构签署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培训机构免收培训费用;

      (3)培训机构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开班申请,人社部门受理审核确定培训名单,进行公示;

      (4)培训结束后,人社部门根据培训及就业创业情况审核补贴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拨付培训补贴。

      (三)政策依据

      ①《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

      ②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函〔2010〕78号);

      ③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社〔2011〕125号);

      ④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技工院校“两后生”预备制培训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3〕200号);

      ⑤黔东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黔东南州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东南人社局通〔2010〕10号)。

      三、职业职能鉴定补贴

      (一)内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为:职业资格证书一类工种200元、二类工种160元、三类工种120元;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一类工种70元、二类工种50元、三类工种40元。

      (二)申请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

      (1)个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鉴定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向鉴定机构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2)人社部门受理后经审核报财政复核后拨付。

      2、培训机构代为申请

      (1)参训学员培训结束后,初次通过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可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参训学员向培训机构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代申请鉴定补贴协议,培训机构代付职业技能鉴定费用后,可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3)人社部门受理后经审核报财政复核后拨付。

      (三)政策依据

      ①《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

      ③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社〔2011〕125号);

      ⑤黔东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黔东南州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东南人社局通〔2010〕10号)。

      四、社会保险补贴

      (一)内容:

      1、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为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具有本省城镇户籍,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经过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实现灵活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为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二)申请审批程序:

      1、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由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需经受理、审核、公示、认定。

      申领社保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由申领人提出申请,填写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岗位、地址等内容的《贵州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证明表》,并本人签字确认,在户籍地就业的由户籍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确认,不在户籍地就业的由其城镇常住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确认;

      ②《身份证》及复印件;

      ③《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

      ④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贵州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及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⑤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对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保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社保补贴:

      ①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②已领取各类营业证照的;

      ③公益性岗位安置的;

      ④终止灵活就业的;

      ⑤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⑦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⑧其他应当停止享受社保补贴情况的。

      (三)政策依据

      ①《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

      ②《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2〕75号)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内容:在我州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并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益性岗位。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基层劳动保障协管员享受岗位补贴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120%,其他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公益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承担40%,政府就业专项资金负担60%。

      (二)申请审批程序:

      (1)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

      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并持《就业援助卡》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劳动年龄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①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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