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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工作,保障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第86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
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动柜员机。
本细则所称金库,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保安押运公司自建金库。
第三条 我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审批和工程验收在省公安厅的统一监督指导下,按“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市(州、区)、县(市)两级公安机关负责,由治安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市(州、区)公安局负责新建、改建一、二、三类金库;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省级分行(一级分行)的营业部、市(州)级分行(二级分行)的营业部;县(市、区)级支行、县级联社和农商行的本部新建、改建在行式自助银行、自助设备和金库随营业场所一同建设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组织实施审批和工程验收。
县(市、区)级公安局负责新建、改建四类金库;除上述市(州、区)负责外的新建、改建营业场所、在行式自助银行、自助设备、离行式自助银行、自助设备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组织实施审批和工程验收。
第四条 具体负责审批的公安局应当按照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和办事指南,为申请人领取或者下载申请表格提供方便条件。
第五条 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牵头,组成专家组,依据《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200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2007)、《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GA745-2008)、《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GA858-2010)、《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GA38-2015)等国家、部委颁布的标准开展审批与验收工作。
第六条 全省分别在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组建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金融机构保卫部门、安防技术、计算机、电子等行业的专业人员组成。
市(州、区)级专家库中应有2名以上省级专家库成员,县级专家库成员中应有2名以上市(州、区)级专家库成员。省级专家在全省范围内参与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工作,市(州、区)级专家在本市辖区内开展工作,县级专家在本县辖区内开展工作。
市(州、区)级专家库成员名单应报省公安厅治安部门审核;县级专家库成员名单应报市(州、区)级公安局治安部门审核。
第七条 专家组的人数、结构应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确定,原则上由5至7名专家组成,其中公安机关民警不少于1 人,组长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指定。专家组的成员,由负责审批的公安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对省级分行(一级分行)营业部,一、二类金库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审批和工程验收,应当有2名省级专家库中的成员参加。
对县(市、区)级支行、县级联社和农商行的本部新建、改建三、四类金库及在行式自助银行、自助设备和金库随营业场所一同建设的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应当有2名市(州、区)级专家库中的成员参加。
专家组成员对所提出的论证和审批验收意见负责,不得参与本单位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审批和工程验收工作。
第八条 建设方案的审批程序
(一)建设方案申请的提出
新建、改建银行营业场所、金库的单位,应按照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填写的《贵州省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
(1)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2)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3)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含营业场所、金库平面设计图,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邻墙体、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墙体、现金柜台、自助银行墙体、金库库体的结构设计图;含墙体、柜体以及透明防护板安装方式的剖面图;
(4)技防设施设计结构图:包含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对讲系统等技防设备的平面布置图、管线敷设图、系统原理图、监控室平面布置图;
(5)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6)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7)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8)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9)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应当以A4纸(施工图纸为A3折叠)按顺序装订、编制目录页码。
(二)申请的受理
收到申请后,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场受理。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和完善的材料。
(三)审批专家的组织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成立专家组,任命专家组组长,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
(四)论证程序
专家组论证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单位介绍安全防范工程总体需求及设计要求;
(2)物防、技防设计单位分别介绍设计思路及方案;
(3)专家组审阅设计方案和图纸资料,提出问题,申请、设计单位解答有关问题;
(4)专家组根据审阅和勘查的情况,经充分、严谨论证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论证意见,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并由参与论证的专家组成员签字;
(5)当场反馈专家论证意见,并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五)公安机关审核和审批程序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准予施工,发给《准予施工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不予批准的,申请单位整改后,可按照本细则重新提出申请。
第九条 工程验收的审批程序
(一)工程验收申请的提出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等工程竣工后,申请单位应当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提出验收申请,提交填写的《贵州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贵州省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贵州省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贵州省金融机构金库异地集中值守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等有关表格并附以下材料:
(1)申请单位的工程验收申请报告;
(2)《准予施工通知书》复印件;
(3)安全防范工程施工方案、竣工图纸资料(含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试运行报告,物防、技防隐蔽工程图片和施工验收单);
(4)工程合同、工程竣工报告(工程概况、主要设备清单、质量的自我评估、维修服务条款、竣工核算报告等)、系统使用说明书或手册(含操作和日常维护说明、售后维保协议);
(5)检测机构出具的技防系统检测报告(依据《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第7款《安全防范工程检验》的有关规定执行)。系统检测机构必须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省、市级以上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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